鲁教学字〔2017〕25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是我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层次技术型、工程型以及其他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重要途径。2013年起,我省开展了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工作,目前已取得显著成效,但也出现了双方合作广度深度不够、转段标准不严、人才培养质量不高等问题。为更好地推进贯通培养工作顺利开展,确保贯通人才培养质量,自2019年起,我省将调整和完善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转段测试、录取等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作协议
开展贯通培养合作的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需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原则上每3年签订一次,3年内如需调整,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内容应涵盖整个贯通培养期,主要包括:培养目标、招生人数、核心课程、培养要求、师资保障、实践条件、考核办法、约束机制、双方的其他权利与义务等。合作协议(含补充协议)应于每年贯通培养招生计划下达前完成签订,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尚未建立合作关系的职业院校和本科高校,应在双方充分沟通、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且要遴选应用性、技能性较强的专业开展贯通培养合作;已经建立合作关系的职业院校和本科高校,应及时总结合作经验,以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续签合作协议;因特殊原因须终止贯通培养合作的,报经省教育厅批准后,不再续签合作协议,完成已入校学生的人才培养任务后方可终止贯通培养合作关系。
二、招生计划
贯通培养招生计划由合作的职业院校和本科高校根据双方的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培养质量等协商确定。“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高职阶段的招生计划,纳入全省高职招生总计划,同时列入高职院校当年招生计划;“3+4”对口贯通分段培养中职阶段的招生计划,纳入各市当年高中阶段招生总计划,同时列入招生学校当年招生计划。
三、过程考核
过程考核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转段考核测试工作的意见》(鲁教学字〔2013〕24号),以试点职业院校为主组织实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要加强交流合作,双方共同研究制定充分体现贯通性和应用性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本科高校要全过程、全方位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阶段人才培养,切实履行好监督指导责任,督促职业院校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高质量完成教学任务和过程考核。
四、转段综合测试
综合测试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转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学发〔2015〕3号》)要求实施。综合测试包括文化基础知识测试、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测试。
(一)文化基础知识测试。文化基础知识测试由全省统一组织实施,“3+4”学生参加春季高考知识部分的文化基础知识考试,“3+2”学生参加专升本的公共课科目考试。合格标准为:文化基础知识成绩总分达到文化基础知识满分分值的60%,单科成绩不低于本科目满分分值的50%。考虑不同年度试题难易因素,合格标准可适当浮动,但浮动比例不超过10%。
(二)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测试。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测试以合作的本科高校为主组织实施。本科高校于测试前不早于2个月,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从双方共同制定的本届学生贯通人才培养方案的所有专业必修课中,随机抽取3门测试课程并向学生公布,其中至少1门为专业技能课程(或以专业技能为主的课程)。测试课程的命题范围、命题难度应参照课程标准。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测试合格标准以及转段录取办法由本科院校牵头制定,于确定测试课程时向学生公布并严格执行。符合鲁教学发〔2015〕3号文件中免试政策相关规定的,可以免于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测试,其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成绩视为满分。
五、录取
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职业院校和本科高校必须严格进行过程考核和综合测试。对过程考核合格且文化基础知识测试、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测试均达到合格标准的学生,由本科高校负责公示、上报并办理转段录取手续。转段录取所需招生计划占用本科高校当年的本科招生计划。
未达到转段录取标准或被取消转段资格的学生,如符合中职或高职毕业条件,可以颁发中职或高职毕业证书(师范类“3+4”学生不颁发中职毕业证书);如“3+4”学生符合三二连读转段录取条件,可以按三二连读管理办法进入专科阶段学习。
山东省教育厅
2017年11月6日
原文地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招生及转段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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